人工智能领域亟待增强法律意识 数字新闻原创作品需受保护

人工智能已经越来越融入我们的生活,其技术发展突飞猛进、势不可当,各种新媒体直播神器日新月异,人工智能机器人搭乘大数据+云计算的智能报道快车正向我们呼啸而来,开启编辑记者与人工智能机器人一体化数字新闻报道新模式,促进着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深度融合、跨界融合、技术融合。

智能机器人锋芒毕露

目前,智能机器人已经逐渐渗透到新闻报道各个领域,采访智能机器人走进直播间、电视频道、媒体网站,写稿机器人融进编辑行业,带来了媒体资源的重新洗牌,为数字新闻编辑记者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

美联社在2016年开始与自动观点公司合作,使用该公司的“史密斯消息”软件撰写财经报道文章。目前,这个机器人“记者”每个季度都要撰写3000篇左右的新闻报道,而且这个数字继续攀升。美联社的智能机器人还能够识别从文字到广播的转换,将文字新闻转换为广播版本。

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新华社推出的智能神器——“媒体大脑”,从5亿网页中梳理出全国两会舆情热词,15秒生产发布了史上首条关于两会内容的机器生产内容视频新闻。

以上案例证明,智能机器人将是数字新闻报道行业的重要成员、编辑记者的得力助手,能大幅提升工作效率。但从目前发展来看,智能机器人思维简单,具程序化、简单化、控制化等特点,主要是发挥大数据在描述、判断、预测、信息定制、多向发布等算法功能,运用云计算、智能搜集、抓取、数据分析、智能处理等先进技术,对信息价值进行去粗取精,重新排列组合,在第一时间用自然语言进行表达,最终生成一篇新闻稿件,可以为用户定制私人大餐,并且可根据每位用户的需求采取不同写法、算法,仅需几秒钟内就能送达用户,满足读者阅读体验。由此可见,采写智能机器人生成稿件并不一定是原创。既然不是原创,就难免发生机器人侵权行为。自动生成稿件中,尚无法实现在浩如烟海的信息流中征求被引用者的意见或作者同意引用后支付稿酬。

数字新闻原创作品需受保护

原创作品贵在“原”字,与其他原创作品相比,数字新闻原创作品虽然未存在于传统媒体作品载体之中,但同样凝聚着作者的辛勤汗水、承载着作者的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转载、粘贴等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囊括了数字新闻(网络)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对于数字新闻(网络)作品著作权进行保护已成为现实。目前,我国关于数字新闻(网络)作品的著作权法律主要有《著作权法》、国务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其中,修正后的著作权法规定了数字新闻(网络)作品传播权、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等著作权人的权利。数字新闻(网络)作品著作权由于其具有传播快速、资源共享、复制粘贴、下载储存等特点,被侵犯的可能性较之传统媒体著作权几率大得多,现在我国每年受理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及著作权占比较大,其中一半都是网络案件。

莫因智能抓取触碰法律红线

智能机器人可能既是侵权者,也是被侵权者,这方面的案例已经浮出水面、出现先例。微软机器人“小冰”出版的原创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发表后一个月,网络上就出现了这本诗集的电子盗版,此后有的开始引用、转载。反之亦然,智能机器人全盘收集、智能抓取、数据分析海量人类网络作品进行深度学习和重组,对传统媒体网络版的文章进行摘编、综合、归纳、梳理形成文章,发生侵权行为也在所难免。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数字新闻(网络)作品著作权案件呈现了由单一类型向复杂类型的转变,这既反映了如今权利人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也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增加了难度。

面对人工智能时代愈来愈近的脚步,采写智能机器人的思维将逐步向人脑靠近,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发生侵权行为并非绝对不可能。基于此,有关部门要把加强对数字新闻(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列为知识产权保护首要任务,把智能机器人侵权和被侵权行为作为新时代知识产权保护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当务之急,鉴于人工智能机器人使用制度规定缺失、法律法规不健全,新媒体单位派出人工智能机器人进行采访,一定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不要图新鲜、争彩头而忘记了保护著作权就是保护智能机器人的原则,确保智能机器人使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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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t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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