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5月1日起试点

财政部等五部门近日发出通知,决定自5月1日起,在上海、福建(含厦门)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当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领取期限原则上为终身或不少于15年。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商业养老金。(记者李丽辉、吴秋余)

关键词: 养老保险 税收 商业

责任编辑:yt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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