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起征点提至5000元有望10月实现
全国人大消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自6月29日起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根据草案,在2019年1月1日修正案施行之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意味着,提高起征点的减税红利有望率先落地。
根据草案,此次个税改革主要有四大看点:一是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二是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三是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四是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此次披露的草案除了明确提高起征点和草案施行的时间表之外,还首次披露税率级次的安排。依据草案,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方面,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七档,不超过36000元的适用3%税率,超过36000至144000元的部分,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分别适用10%、20%、25%、30%和35%的税率,最高档即超过960000元的部分,适用45%的最高税率。相比目前适用的个税法,扩大了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不变。
专家指出,提高起征点、扩大税率级距、增加专项扣除三项内容将释放减税红利,尤其是工薪阶层、中等收入以下群体获益明显。业内测算,月收入1万元者改革后个税降幅超过70%,如果加上专项扣除项,月收入1万元者有可能免缴或仅缴纳少量个税。
草案还明确了七种需要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况,包括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取得境外所得,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草案,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居民个人年度终了后需要补税或者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