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加大失信成本
“没抵扣成功,16万元白花了,现在还被查,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近日,武义某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人朱某感慨地说。
2015年,朱某接到一陌生电话,对方称“可提供各种进项发票,先认证后付款。”正逢公司资金流转难,“反正是后付款,不怕被骗。”朱某不免动了歪心思。随后,朱某以“钢管”为销售货物名称,购买了金额199.76万元、税额33.96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付款16万余元。
然而,税务部门核查系统比对显示开票方已将20份专用发票作废,且发票上的销货方与开票方名称不一致,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6年4月,武义县国税局对该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发现该公司与作废发票上的发货方并没有实际业务往来。在查清违法事实后,对其作出处以8万元罚款的惩罚。然而,事情并没有随着朱某缴清罚款而结束,其后续经营也受到影响。
公司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后,也被推送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联合惩戒。一方面,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被降为D级,领取专票份数降为每月限额25份,且领取发票前需先预缴增值税。同时受到包括出入境、市场准入和金融等9大方面28条惩戒措施限制。另一方面,朱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信用也直接判为D级,在社会信用、税收优惠政策、金融等领域受限。
这只是税务机关公布的“黑名单”案件中的一个。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的数据显示,自2014年10月公布第一批“黑名单”以来,各级税务机关累计公布“黑名单”案件10340件。其中,2018年1至6月,各级税务机关公布“黑名单”案件2781件,比去年同期增长80%。
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通过推行税收违法“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制度,实现多领域、跨部门合作,改变过去一罚了之、信息孤岛的状况,切实加大了纳税人失信行为的失信成本,形成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环境,以达到运用法治手段解决社会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目的。
遵义某医药公司也曾是“黑名单”上的一员。扩大企业规模过程中,该公司在纳税时隐匿销售收入7000多万元。2017年,遵义市税务稽查部门依法对其作出处理和处罚决定,追缴其少缴税款1850余万元,加收滞纳金160余万元,处以罚款67万元,并将其纳税信用降为D级。
然而,该医药公司在收到处理处罚决定书后拒不缴纳税款,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企图长期拖延缴纳税款。
为及时将税款执行入库,稽查人员了解到企业有上市的准备,于是以税收“黑名单”制度为宣传重点,让企业负责人认识到“黑名单”惩戒范围广、效果强,其个人信用、银行融资、政府扶持等多方面都将会受到严格限制。不仅会给法人个人生活带来各种不便,更将严重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上市有问题,贷款扩大经营更不再可能。通过稽查人员耐心细致的宣讲,该医药公司认识到错误,及时缴清税款和罚款。
2018年1月,贵州省遵义市税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回访,公司高管非常感激:“现在企业正与某大型集团进行合作,争取控股发展,预计今年纳税将达到1500余万元。企业现在发展的底气更足了,发展的路也更宽了。”
该公司高管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为有利于“黑名单”当事人自我纠错,税务总局建立了纳税信用修复机制,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
截至2018年6月,全国已公布的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中,共有1170户“黑名单”当事人主动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撤出“黑名单”。其中,今年上半年有172户被撤出,其相关情况同时也被通知到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