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要成为看得见的红利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即将落地。全民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受到这个普惠“大红包”。

9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依法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上月初,《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开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因此财税专家普遍预期,年底前《办法》将出台。

2018年还剩10多天,为了确保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有法可依,《办法》应当在12月底前出台。

过去两年,堪称减税降费年,各类市场主体享受到了相关税费红利,个税改革则使民众也享受到了减税红利。10月份,人们已经享受到了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后的好处,公众还将享受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红包”。两个减法,个税改革的“复利”彰显——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大病医疗支出6项专项附加扣除。按照《办法》,赡养老人扣除标准额为每年24000元(2000元每月),子女教育和首套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继续教育按不同类别设了每年4800元或3600元两个不同的标准。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按城市类别设置三档不同的扣除标准,分别为每年14400元、12000元和9600元。大病医疗支出根据实际支出在税前扣除,但必须在最高60000元的限额内。

上述专项附加扣除如果落实到位,会让人们体味到现实生活方方面面的“减负”获得感。毕竟,扣除项目,都是近年来民生最关切的“焦点难题”——通过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减税(负),是对民生关切的关切,也是对现实难题的针对性破题。更重要的是,提高个税起征点和专项附加扣除一起实施,也体现政策面对社会、市场、民生多维度的观察,以及在动态调整中寻找到了综合平衡的利益契合点。

无论社会难题还是市场问题以及民生课题,各种“题目”要得到正解,既不能靠拍脑袋的方式决策“给予”,也不能被各种汹汹的舆论声浪“淹没”,只能在倾听各方意见甚至是利益博弈的情势下,提供一个适当的解决方案。

即使现在,人们对专项附加扣除也还有一些意见和建议。譬如,人们对大病医疗扣除,希望扣除额更大一些,毕竟现有医保无法解决“看病难”、“看病贵”和“看大病贵”等诸多难题。此外,住房、教育、养老等等可能延续几代人的困扰,公众对这方面的扣除也非常关注,希望能够细化这些方面的专项附加扣除,使之具有实操性。此外,对于首套房贷款扣除,譬如是认房还是认贷,如何明细首套房的概念等等。

总之,公众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有着实实在在的期待。一是上述专项附加扣除要尽量做到普惠,让每个人都能享受到专项附加扣除的红利,毕竟专项附加扣除所涉项目是普遍的社会难题。二是专项附加扣除要做到简洁方便,不能因为执行层面的繁琐程序让公众望而却步让好政策空置。三是专项附件扣除要确保社会公平的核心要义。因此,好的政策设计需要好的流程设计予以配合,确保权利不打折并防止这些政策被人擅用滥用。

提高个税起征点,让民众享受到减税效果;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则使民众看到了中央对诸多现实生活难题的政策性眷顾。民生所求者,无非是收入更高一些,负担更少一些,这样才会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因此,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红包”,要变成真正的民生红利才有意义。

关键词: 个税专项 红利

责任编辑:yt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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