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草案:不得对外商投资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12月23日至29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也是2018年最后一次常委会会议。外商投资法草案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有望替代早年制定的“外资三法”成为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设立专章规定投资保护制度。
司法部部长傅政华在会上作说明时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统一内外资法律、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提出明确要求,制定外资基础性法律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
外商投资法草案拟确立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所必需的相应制度,主要包括: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同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国家对外商投资不实行征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实行征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等。
草案规定,国家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提升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
根据草案,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国投资者投资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
此外,外商投资法草案设立专章规定投资保护制度。草案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外商投资实行征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叶林表示,外商投资法草案纳入这些内容,充分体现了中国对外商投资权益保护的责任担当,有利于中国更好地参与国际投资规则制定,也进一步表明了支持经济全球化的坚定立场。
业内人士认为,外商投资立法的加速推进将更好保护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持外资政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增强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为新形势下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本次会议上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和耕地占用税法草案、疫苗管理法草案等都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备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