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拟明确农村公路执法主体 解决村道管理空白
交通运输部20日在官网发布《农村公路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提到,明确农村公路执法主体,解决村道管理空白。具体规定了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和保护职责,规定村道管理和保护工作纳入村规民,落实农村公路行政执法单位法定职责。
《条例》共分总则、建设、养护、管理、运营、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共五十四条。
总则一章,主要是明确主体责任、职责分工,确定农村公路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构建资金保障体系。确定了服务乡村振兴,坚持建养管运并重原则,建立党的领导、政府主导,农村公路目标责任制和绩效管理的体制机制。确定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主体责任的法律地位。健全各级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预算保障机制。重点解决地方政府主体责任难以落实、农村公路资金难以保障等问题。
建设一章,主要是明确农村公路规划原则、编制要求和计划管理,建立完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制度。强调规划包括资金筹措情况,加强规划与计划的衔接,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投资奖补政策。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授权地方简化农村公路建设程序和制定地方技术标准。明确村道建设使用土地在未利用地和农用地范围内调剂解决。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实行合同管理,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设计施工总承包、建设与一定时期养护任务整体发包的建设管理模式。重点解决农村公路建设程序复杂、土地征迁难和建设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养护一章,主要是明确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养护职责,建立养护制度。明确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县级政府预算保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鼓励设置公益性岗位等多渠道吸纳农民参与日常养护。加强农村公路桥梁和隧道安全管理养护,规范养护作业,要求制定应急预案,规定修复和抢通义务。争取养护机械支持政策,完善养护临时用地等保障措施。重点解决农村公路养护能力不足和权责不明等问题。
管理一章,主要是依法实行“路长制”,明确农村公路执法主体,解决村道管理空白。具体规定了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和保护职责。规定村道管理和保护工作纳入村规民约。落实农村公路行政执法单位法定职责。划定村道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明确村道保护措施。强化乡道、村道治超管理,路域环境整治。重点解决农村公路管理不到位,尤其是村道保护主体不明确、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运营一章,主要是明确农村客运属于基本公共服务、具有公益属性,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农村客运发展、扶持偏远山区和贫困地区农村物流发展,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具备条件的建制村开通农村客运并连续运营。具体规定了农村客运和农村物流发展规划编制要求,明确建立农村客运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机制和农村运输安全运营协同监管机制,灵活采取多种农村客运运营组织形式,引导农村物流资源整合等内容。
法律责任一章,主要是构建农村公路责任追究体系。具体规定了对单位和个人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处罚措施,解决执法空白。重点解决现行法律法规中农村公路执法难、执行不到位等问题。